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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上调 山西七成个体工商户受益

       12月9日,从省国税局了解到,我省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新的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此项政策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全省76.83%的个体工商户直接受益于此项减免税优惠政策。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大幅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目前,省国税系统登记在册的纳税人为292864户,其中个体工商户为179010户,占全部纳税人总数的61.1%。此次调整前,省国税局执行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增值税起征点分别为5000元、3000元;全省个体工商户中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户数共计58623户,占所有个体工商户的32.75%,全省个体工商户每月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减免税收524.3万元。按此次调整后增值税新起征点2万元测算,全省不达这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为13.67万户,新有7.81万户享受到了该项优惠政策,占所有个体工商户的76.83%,每月减免税收将达到2583.3万元,全年将多减免税收2.47亿元。据测算,13.67万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如按每户平均3人计算,全省约有四十余万人直接受益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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