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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中共石家庄市委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2011年4月2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七届六次全会、市委八届六次全会以及全市优化发展环境建设广播电视大会精神,推进“效能革命”,深化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精简审批事项。按照“审批事项全省最少”目标,凡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我市实际不存在实施对象或实施要件不存在的,一律取消;对确有法律依据可保留,但取消后能够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发展的,也予以取消。对非行政许可事项依照上述原则,予以规范。

  下放审批权限。凡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凡县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具备实施条件的,予以下放;对确有法律依据可保留,但下放后能够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发展的,也予以下放。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由市级审批的事项,以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核准外,其它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对企业设立的前置审批等全部下放。对正定新区及省级产业聚集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的项目审批全部下放。

  减少审批环节。按照“环节最少、办理最快”目标,对各部门“内部工作流程”、“对外办事流程”和“部门之间审批流程”进行优化,推动审批流程再造,提高审批效率。严格确定各审批环节的依据、标准、条件、权限、时限、责任等。严禁各种中介机构、协会参与行政审批。凡需要县(市)、区和市级初审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在收件后当日审核完毕,予以上报;凡需要县(市)、区和市级初审的非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只盖章、不审核,当日上报,业务性强、需现场认定或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的除外。

  实行一站办结。全面推行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办结”。除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外,所有审批事项要全部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加大对“窗口”的授权力度,并将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事项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监管范围。严格落实部门一把手周坐班制、“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制、一章办结制等运行机制,坚决杜绝“体外循环”、“幕后交易”等问题。

  实施并联审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全面推行跨部门的并联审批制度,凡涉及重大投资的市场准入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要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限时办结”的原则,对审批流程进行再造和优化。凡涉及多部门审查验收的建设条件、施工图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统一组织、统一结果、统一送达。对依法不予审批的,统一将理由和决定书面反馈申请人。

  规范保留项目。对已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各级各部门要坚决取消,严禁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变相审批。凡下放的各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一律停止审批,严禁以任何借口或形式收回。同时,要主动帮助各县(市)、区做好接收工作,指导各对口承接部门做好业务性工作,依法加强监管,杜绝管理漏洞。凡精简和下放的审批事项,由市监察局和法制办,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全市行政审批事项的评估和论证,监督审批事项设置的执行情况,根据发展需要,及时调整不必要的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简政放权。对于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监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审批项目外,明确审批对象、内容及条件,在市政府和各单位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告,便于社会各界知情与监督。

  二、健全完善各项制度

  实行重大项目全程帮办制。对省、市重点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程帮办服务,由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或引资单位主要领导挂牌帮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开设全程帮办“绿色通道”,指定专人协调服务。属市以上审批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联系上级对口部门申报办理。

  实行涉企检查审批制。除安全生产检查、食品安全检查、重大环保案件调查和刑事案件,以及国家和省安排的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投诉案件以外,不得随意进入企业开展检查活动。各部门依法开展的涉企检查活动,须在3个工作日前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批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除外)。多部门在同一时期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实行联合检查。需调账检查的,向企业出示法律依据;超过3个工作日的,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登记备案。对涉企的实名举报、上级交办、相关单位移送等各类案件,实行先行核实,核实中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实行涉企处罚备案听证制。法律无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立即处罚的,实行企业一般性违规 “首次不罚制”,首次查处时,书面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各部门确定的“首次不罚”项目,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对涉企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实行集中备案,各部门要将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每季度汇总公布一次。凡部门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下达处罚决定的同时,抄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凡企业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并依法提出听证请求的,行政处罚机关一律依法组织听证。

  实行涉企收费“一费公示”制。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全面推行“一口受理、一章审定、一费缴清”扎口式收费模式。物价部门每年对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一次梳理核查,统一编制《收费项目目录》,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和媒体向社会公布。凡未经公布的,企业有权拒缴。实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企业缴费登记卡》和《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制度,凡“两证、一卡、一书”不全者,企业有权拒缴。各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涉企收费情况通过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对企业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税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国税和地税探索共建办税服务大厅,推行“同城通办”和“一窗通办”服务模式,逐步实现纳税人在市区任一办税服务厅即可办理涉税事宜。加快“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逐步推行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网上报税,实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打造集税法宣传、在线咨询、办税辅导、网上办税于一体的纳税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零距离”服务。继续坚持预约服务、延时服务、提醒服务和绿色通道等服务措施。

  实行提高服务效率“十项制度”。各部门修订、完善和推行一站式办理制、一次性告知制、一章办结制、首问负责制、公开公示制、限时办结制、两次终结制、特事特办制、超时默认制、缺席默认制等“十项制度”,提高政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凡属一个部门审批的项目,符合即办制的,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在承诺期内未办结的,视为超时默认;凡多个部门进行联合办理的项目,联合会审和联合现场勘查后,必须在承诺时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对不参加或不受理牵头单位协调的,视为缺席默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同一部门两个以上处室有关办理的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和一个窗口对外,明确第一管理部门或处室为主办单位。对于企业或投资者申报办理事项所需要的办证收件及有关手续和程序,必须在第一时间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实行单位内部自我评议制度。在市直司法、行政执法、经济社会管理部门及窗口单位,普遍建立自我评议制度,设立“政风行风满意度评议平台”。各部门和单位可在服务大厅等明显位置,设立“一卡通”触摸平台,针对单位内部处室服务情况,以满意度为标准,设定不同档次的评价。服务对象办完事项后,当场点击触摸屏,快捷简便地对服务处室满意度做出评议。设立监督员,确保触摸平台的点击率及评议结果的真实有效。测评结果由本部门负责统计,每月一汇总并上报市优化发展环境建设办公室,一季一考评,记入个人绩效考核档案,并实施严格奖惩。

  实行电子政务公开监督制。推进政务公开网站管理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和扩大政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大力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和目录编制工作。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更新审批事项、申报条件、办理依据、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办理结果和收费标准,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逐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行政服务事项网上一体化办理,在省内率先建成横向联通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石家庄市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强化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从受理到办结所涉及到的部门、经办人、办理时限、办理意见等信息,实施动态监察、预警纠错和绩效评估,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

  实行会议培训报批制。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各类培训班,控制各类检查评比活动。逢单月为“无会月”,除法定例会外,确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报市委书记或市长批准;按照有关规定举办的与企业有关或专门面向企业的培训,由主办部门申请,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批准,严格控制会议、培训规模;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召开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为名,强制服务对象参加;下大力清理各类简报,市直部门原则上每个部门只保留一种简报;减少文件数量,能用网络传输、电话、电报和传真等方式明确的事项,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三、加大评议、监督及问责力度

  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监督。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每季度开展政务公开情况检查,对按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不公开,或弄虚作假,或承诺不兑现、投诉处理不及时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实行优化发展环境监测点制度,在重点企业、基层社区等设立优化发展环境监测点,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业、群众代表作为特邀监督员,对政务公开情况实施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发展环境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创新民主评议方式方法。加大对市直部门和单位、窗口单位、重点岗位的评议力度,扩大评议人员中服务对象的比例,真正体现服务对象说了算。改进评议方式,运用大会集中评议、现场评议等方法,提高评议结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不同评议对象,按市直重点部门和单位、窗口单位、重点岗位三类,一季一评,一季度一排队,年终总排队。强化评议结果运用,通过内部通报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并加大奖励和惩处力度。民主评议结果要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并记入领导班子和干部个人作风档案,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结合民主评议情况,适时对重点岗位负责人在职能和业务相近的部门之间进行轮岗、交流。

  严厉查处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设立“损害发展环境问题有奖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也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认真查处,严格问责。建立举报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奖励制度,对举报损害发展环境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对在优化发展环境中表现突出的典型事件大力宣传,对损害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对发生损害发展环境行为的,严格按照《石家庄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石家庄市优化发展环境民主评议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问责追究。

  “一把手”对发展环境建设负总责。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辖区、本部门发展环境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优化发展环境评价体系,根据投诉举报、明察暗访、征求意见、民主评议等情况,每季度汇总一次总体结果,纳入考核体系,作为单位以及各部门“一把手”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如本辖区、本部门发生损害发展环境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或不按规定处理的,视为失职。一经发现查实,除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必须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窗口服务单位和其他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表现

  1.制定政策与中央和省、市精神相违背,调查研究和论证不充分,作出不切合实际的各种承诺,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和不良影响的。

  2、继续执行已失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已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

  3、对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其它限制的;对已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搞体外循环的。

  4、办理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未履行一次性告知等相关义务,推诿、搪塞、刁难当事人,对应当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5、对保留的审批项目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社会公开审批流程、依据、标准、条件、责任、权限和时限的。

  6、对管辖范围内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不力,对损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失察或者放任自流,致使当地市场经济秩序出现严重混乱或者存在严重隐患的。

  7、对危害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盗窃、哄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打击惩处不力的,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税骗税、走私贩私等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纪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协从其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为其充当保护伞的。

  9、违反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行政壁垒,或者在本行政区域边界、道路、车站、市场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的。

  10、违反规定将行政职能有偿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对中介组织监管不力,因中介组织弄虚作假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应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检测等中介服务,变为强制性指定服务,向企业收取费用的。

  11、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乱设卡、乱检查,向企业、单位或个人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虽有收费依据,但在执收执罚过程中,因不出示证件或政策依据,造成不良后果的。

  12、利用产权交易、土地出让、招投标、拍卖活动或其他公务活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13、滥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相当的。

  14、以采取不平等措施甚至歧视性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投资者在本地投资开发建设的;以承诺各种优惠条件吸引投资者,但投资者投资后的优惠政策不兑现、不落实的。

  15、在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征地、环评等服务环节,拖延怠慢,影响项目建设进程的。

  16、涉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挂牌拍卖、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罚没物品及公物拍卖的部门、单位,在招投标、出让、交易、拍卖过程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营私舞弊的。

  17、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设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的;不具备行政执法监察、执法检查资格擅自执法的;事实不清或无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18、违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使用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基金的收取、征缴、发放不透明、不公正、不规范的;瞒报、漏报、欺诈冒领的。

  19、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隐报、瞒报的;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20、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监管不到位,或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矛盾纠纷排查不力引发大范围群体上访事件或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

  21、对本地区、本部门有损害发展环境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疏于管理,防范不严,处置不当,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

  22、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建议,或群众提出的列入办理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不认真办理、答复的。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协商,或经多次协商仍不配合办理,致使久拖不决的。

  23、对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府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应当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公开而不公开的。

  24、搞有偿新闻、虚假报道,强拉广告、赞助,以批评报道相要挟索要好处,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职权发行报刊,把订阅报刊与考核、评优达标挂钩,强行或暗示乱推销、乱摊派的。

  25、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向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暗示、索要好处,或接受其馈赠、收受财物的。

  26、工作不负责任,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缺岗、上网炒股、玩游戏、酗酒、打牌、赌博,工作时间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的。

  27、其他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为长远发展筑基

  《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的正式出台,是市委、市政府着眼于进一步优化省会发展环境而做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规定》,严格落实《规定》,推动我市发展环境全面优化提升。

  发展环境是事关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命门之穴”。全市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活动开展以来,我市发展环境得到明显优化,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又要清醒地看到,与我们的初衷和企业、群众的愿望相比,还存在一些明显不足,有的问题还很突出,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解决这些不足与问题,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一方面要从强化服务意识、锤炼过硬作风入手,提高广大公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另一方面,更要建章立制,通过不断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让广大公务人员工作起来“有规矩、有遵循、有要求”。《规定》紧紧围绕实现在全省“审批项目最少、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目标,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许多明确具体的要求。同时,系统性地推出了一系列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的规章制度。在明确指出哪些事情应当如何办、哪些事情坚决不能办的基础上,制定了严格明确的问责机制。这些规定和要求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必将有效督促和推动广大公务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而促进我市发展环境实现进一步优化。

  学好是用好的前提。学习的时候,流于形式、做表面文章,工作起来,就摸不着头脑,找不准方向。各地各级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引导广大公务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的相关要求,做到真学、真懂,入脑入心,并内化为自己的自觉追求。同时,应立足本地本单位的具体实际,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对现行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规章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规定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落实。落实不到位,制度再好、再健全,也只能挂在墙上,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应对照《规定》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应把《规定》确立的“不准条款”视作“高压线”,坚决不触碰,坚决不逾越。对那些无视《规定》要求,胆敢顶风而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如此,方能以儆效尤,整肃政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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