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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切实缓解小微企业经营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问题,更好地扶持我省小微企业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信贷投放向小微企业倾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要求,强化社会责任,改进和提升金融服务,不断增加信贷投放,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确保对小微企业信贷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要安排专项再贴现资金,对产、供、销经营稳定的小微企业签发的单笔500万元以下的商业汇票给予再贴现支持。专项安排支农再贷款资金用于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县域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十二五”期间,力争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


    (二)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银行业监管部门要优先受理和审核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的市场准入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发放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在考核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计算范围。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可在原定基础上提高1至3个百分点。


    (三)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对相关内部制度进行梳理,清理影响和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不合理制度,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在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合理浮动,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对支农再贷款资金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


    (四)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探索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对新型融资方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探索动产、权利和现金流质押等新的担保方式。保险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搭建小微企业增信平台。创新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方式,加强小微外贸企业的资信调查、承保理赔和便利融资服务。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按比例分摊贷款本金的损失风险。

    二、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一)推进小微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培育上市资源,支持规模较大、技术领先、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在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进一步做大做强。紧紧抓住国家扩大“新三板”试点范围的有利时机,推动石家庄、保定、唐山、燕郊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申请试点资格。


    (二)推进小微企业债券融资。金融、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系统内筛选有债券融资意向、接近发债条件的优势企业作为债券融资后备企业进行重点培育,积极搭建企业与中介机构对接平台,发挥承销团、财务顾问、审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债券融资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快推进小微企业申请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直接融资水平。


    (三)推进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充分利用天津股权交易所及其分市场的小额、多次、快速、低成本融资优势,组织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挂牌融资。全面落实省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产权交易所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为小微企业提供股权交易平台。


    (四)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各设区市政府和有条件的开发区都要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引导社会资金设立更多创业投资基金;落实和完善既有扶持和奖励政策,鼓励发展其他类型股权投资基金。通过支持设立和引进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为小微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及增值服务。

    三、发展小型金融机构

    (一)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加强监管,规范运作,使之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鼓励支持省内外银行到我省发起组建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二)支持银行开设专营小微企业的分支机构。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并向分支机构和基层营业网点延伸业务。最近一年为我省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70%以上的银行,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多家同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三)大力发展融资担保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省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发挥担保和再担保职能;支持市级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每个设区市至少要成立一家资本金规模1亿元以上的区域性担保机构,在所属县(市、区)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做实县级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使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要求,设立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扩大规模,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进一步整合现有小微企业发展和管理专项资金,调整资金使用方向,重点用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的无偿补贴、贷款贴息和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二)放宽登记注册条件。申请注册公司的,允许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合计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其余部分可以在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放宽到5年内缴足;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允许股东以股权出资、股权质押、商标专用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鼓励支持企业办理股权出资登记。

    (三)减轻税费负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小微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至2015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收入按3%征收营业税。到2014年10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指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工商、房管、公安、评估机构要降低小微企业股权出质登记、资产抵押登记以及资产评估费用,压缩办理抵押、评估、担保手续时限,原则上在3天内完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支持小微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推进小微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

    (五)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各设区市政府要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弥补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形成的一些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提高小型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六)构建民间借贷监管协调机制。省金融办要会同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省公安厅等省有关部门,构建民间借贷监管协调机制,建立民间借贷统计指数。按照国家对大中小企业新的划型标准,统一小微企业各项指标口径,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汇集与发布、借贷合约公证和登记、交易款项结算、资产评估登记和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

    五、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督导,改进监管方式,确保支持小微企业的金融财税等政策落实到位。政府相关部门、小微企业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银企对接会、产品推介会、政策培训会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加强宣传推介,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辟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刊或通过专题报道的方式,宣传、推介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举措和经验,每年评选“十佳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和“十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产品”。

    (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小额贷款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建立业务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小微企业发展动态。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奖励资金,每年通过监测、评比和考核,确定并奖励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突出单位和个人。

    (三)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整合信贷、环保、工商、纳税、用电量、法律等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企业综合征信系统,量化中小企业信用。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提高案件执行率。将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成效作为评选金融贡献奖和金融生态市、县的主要依据,按照新增融资额和风险控制等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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