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18日起实行
日前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从5月18日起,《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将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施行。
《细则》规定,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包括现房和预售房,住宅及非住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现房销售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其标价方式和标价内容必须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12358。
对已销售的商品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予以明确标示。并标示所有已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细则》明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欺骗、诱导消费者。
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版权所有:河北省山西商会 备案号:冀ICP备17022304号-1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3234号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3号天元商务大厦18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