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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调整失业保险金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近日河北省人社厅与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根据《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从2015年3月1日起,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作出调整。

      河北省各市、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短,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由省统一确定。计发基数最高的为1480元,主要为石家庄、廊坊市区、唐山市区等经济较发达地区。计发基数最低的为1210元顺平县、唐县、阜平县等41个县。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核定领取3个月,计发比例为54%;满16年及以上的,核定领取24个月,计发比例为63%。

       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待遇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规定科目列支。失业保险金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其他待遇时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同时,河北省还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调剂功能,统筹考虑所属各县(市、区)基金支出情况,合理编制支出预算,切实落实调标资金。对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的县(市、区),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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