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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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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的指导意见


冀政〔2010〕132号2010年11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活跃市场,繁荣经济,扩大消费,改善民生,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的重大意义

       商贸流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是决定经济运行速度、质量和效益的重要因素,是衡量一个地方综合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加快商贸流通发展,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拉动城乡消费,吸纳社会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流通兴,则百业兴;市场旺,则经济旺。近年来,我省商贸流通持续发展,总体规模逐步扩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但还存在着流通增加值比重偏低,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较弱,流通网络和服务功能不健全,新型流通业态发展滞后,对外开放水平不高,发展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因此,要站在全省加快发展、加速转型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国家实施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战略、环首都环渤海地区加速崛起、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兴未艾给商贸流通发展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搞活大流通、繁荣大市场、促进大发展。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构建现代流通体系为重点,以实施“一圈(环首都经济圈)、一带(沿海经济隆起带)、一区(冀中南经济区)、一批(大园区大项目)”为契机,借力提升工业化、加速城镇化、建设新民居,着眼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活跃市场、繁荣经济,促进传统商业向现代流通转变,加快完善流通网络,做强流通主体,提升流通功能,规范流通秩序,提升流通和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努力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服务科学发展、富民强省。

       (二)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8%以上;商品市场成交额年均增长15%以上;商贸流通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稳定在17%左右;从业人员年均增加20万人;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保持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基本形成布局科学、设施完善、业态丰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民利民的现代流通体系。

(三)主要任务。

       1制定布局合理、定位科学、实施有效的商贸流通规划。2010年底前完成全省“十二五”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优化商贸流通业区域发展布局,努力构筑环首都、环渤海、冀中和冀南四大商圈,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四大商圈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商业设施,2011年底前修订完成设区市、县(市)商业网点规划,“十二五”期间每个设区市打造3至5个中心商圈,建设5至8个特色商业街区。

       2建立业态多元、方式先进、结构优化的现代流通格局。大力改造提升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等传统商贸流通业,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小零售向大超市、小批发向大配送、小集市向大市场发展,提高流通业集约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十二五”期间,全省连锁企业商品零售额年均增长20%以上,物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网络购物交易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提高到7%以上。

       3培育所有制多元、大中小并举、竞争力强劲的流通主体。发挥国有、集体、供销社等商业企业主渠道作用,通过股权置换、上市融资等方式,推动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到2015年,力争有8家企业进入全国零售百强、5家企业进入全国连锁百强、5家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搞活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特许经营、连锁、加盟等方式,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打造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多元投资主体的中小流通企业。

       4形成京津冀一体、内引外联并重、互利共赢的全方位开放态势。通过依托特色、因地制宜、错位发展,主动对接京津。支持京津大型连锁企业、批发市场在河北投资办店和建立产地型分市场,加快建立面向京津的农副产品基地,促进我省农副产品快速流通。扩大流通领域对外开放,每个设区市都要引进一批国际知名零售商和战略投资者,推动我省企业和产品进入其采购和销售网络,加快商贸流通业结构优化升级。石家庄市要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率先发展商贸流通,成为商贸强市,既发展壮大经济实力,又增强辐射带动功能。

       5构建覆盖面广、高效畅通、便民利民的城乡一体化流通网络。到2015年,全省重点支持创建60家以上省级商业示范社区,改造800个标准化菜市场,建设100个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和5000个早餐网点,11个设区市全部建成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推进“万村千乡”网络与供销、邮政、电信等网络的结合,2015年农家店覆盖面达到90%的乡镇和80%的行政村,商品统一配送率提高到60%以上。实施连锁超市进社区、农家店进村镇、电子商务进农户的新民居建设“三进”工程,引导省内外大型连锁企业向新民居示范村发展,确保每个新民居示范村建设两家以上农家店。

       6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善、辐射力强的商品市场。重点建设改造200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200个超市加基地“农超对接”项目、100个区域性工业品市场,新建和培育一批钢铁、煤炭、铁矿石、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医药等全国性物资交易中心和品牌展会。

       7健全监测准确、调控及时、监管有力的城乡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强化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生产、市场和价格走势的分析预警。扩大生活必需品储备品种和规模,增强市场应急调控能力。建立健全“放心肉”、“放心酒”流通追溯体系,维护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依法规范市场秩序。

       三、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投入。自2011年起,在省级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商贸流通发展予以支持,由省财政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环首都、环渤海、冀中和冀南四大商圈总体规划,农村流通体系,城市便民服务网络,市场运行监测监管体系,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体系,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大型商贸流通项目引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以及中央财政支持商贸流通发展要求地方配套的资金等。具体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各设区市要设立相应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商贸流通发展。

       (二)给予用地支持。

       1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增加商贸流通用地比例,城市黄金地段优先安排商业用地。

       2在城市改造中,涉及中华老字号店铺动迁的,应在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内安置,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对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网点,由城乡建设、商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保、工商、交通、质监等相关部门和商业企业、行业协会、社区代表举行听证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规划手续。

       (三)降低市场准入。

       1依法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缩短审批时限,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自2011年1月1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新开办商贸流通企业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对个体商贸小企业可试行“零注册”。对从事夜经济的商贸服务企业,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夜经济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03号)执行。

       2连锁企业(特殊规定除外)设立连锁经营门店,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资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证照管理部门办理。

       (四)实施税费减免。

       1经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直营连锁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申报缴纳增殖税。对商贸流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试点企业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按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2中小商贸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国家和省规定的除外),对流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五)降低经营成本。

       1降低用电成本。对暂缓执行峰谷电价的商贸流通企业,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夜经济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03号)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商贸流通企业通过双蓄工程等技术改造促进节能减排。

       2自2011年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餐饮、商场和超市等企业,银行刷卡费率分别调至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最低限。

       3严格执行《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7号),对产权归属于商贸流通企业的门前停车场,由企业指派人员直接管理。

       4优化物流配送。凡商贸流通企业的配送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在城区内的行驶路线、停靠地点提供便利,优先发放通行证。

       (六)促进社会就业。支持流通服务领域扩大就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社区商业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旅店服务等经营项目,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减免相应税费,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流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并按规定给予企业以社会保险补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规范行政执法。对商贸流通企业从事广告宣传和举办促销活动,有关部门不得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城管、工商、质监和卫生等部门对流通企业的各种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管辖权限和相关规定进行。抽取商品检查,须支付抽取商品货款。严禁对商贸流通企业多层执法和重复检查。

       四、努力形成商贸流通大发展的工作合力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调整充实商贸流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在资金、项目、土地、税费、就业等方面,措施到位、服务到位、落实到位。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督导检查,对商贸流通工作实行定期调度,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推动工作落实。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对引进国内外商贸流通大项目和知名品牌多、现代流通业态和方式发展快、从业人员增幅大、流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高的设区市和县(市、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国有、集体、民营、外资等各类市场主体,要抢抓机遇,用好政策,乘势而上,借力发展。通过省市县上下联动、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大力支持,形成商贾云集、市场活跃、贸易繁荣的良好局面,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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