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要点一览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要点一览
1
上报规划须先经同级人大或村民代表会审议讨论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控告
条例草案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采纳相关意见、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3
计划近期改造的城中村和旧城区不得新建、扩建建设项目
条例草案规定,城中村和旧城区应当以街区为单元实施改造。计划近期改造的城中村和旧城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确需改建的建筑,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高度等。在其他城中村和旧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私房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用途
例草案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载明的建筑物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并征得包括全体业主在内的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批。
5
建设单位应公布居民住宅总平面图
例草案规定,属于居民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示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明确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时,还应当标明产权不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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