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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的相关政策文件内容摘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0]155号)中涉及的几个政策文件相关内容摘录
 
一、第二十四条中涉及的来冀设立总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政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实行奖励和风险补偿及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7]65号)摘录:
“九、鼓励银行机构来冀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对新来河北设立或迁入的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正常运营半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以上的,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对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来河北设立一级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贴银行考察和开办费用。
对已入驻河北,在省内其他设区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所在市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或政策优惠。
十七、具体实施程序。……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一次性补助,由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听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第二十八条中涉及的高管人员的薪酬制度和工作、生活、政治待遇等激励政策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冀发[2009]12号)摘录:
“9、完善地方金融机构薪酬制度。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建立平等、公开、竞争的金融人才价格机制,对高层次金融管理人才实行和规范年薪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行股票期权制、职工持股等多种分配方式。对特殊急需的金融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可以采用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和人才租赁等灵活的用人和薪酬方式。有关部门要制定高标准的地方金融从业人员津贴政策,金融监管机构、金融业分支机构可参照执行。
10、建立对有突出贡献金融人才的奖励制度。对金融机构连续聘用2年以上、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在本省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金融机构驻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予以相应的奖励。可以根据金融人才的不同级别和贡献大小制定不同的奖励标准。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高层次金融人才的考核评奖,每年评选“金融贡献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和高层次金融人才由省人民政府给予重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高层次金融人才,要积极推荐申报“燕赵友谊奖”,可享受省人民政府给予的其他物质奖励。
11、提高高层次金融人才的工作和生活待遇。要切实解决好高层次金融人才的配偶工作安排、子女入学、住房等实际困难。各地要推动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金融人才公寓建设,落实一定数量的周转公寓和安居房,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层次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标准,优惠或免费出租、出售给高层次金融人才。对金融机构在特定规划区购建办公用房和住房给予优惠价格或补贴,减免手续费用。对金融法人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参照国有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同等待遇,享有参加政府专业工作会议、参与制定有关政策、直接获取政府相关信息的权利;同等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考察、出访、休养、体检等活动。
12、提高高层次金融人才的政治待遇。加强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提升金融职业道德水平,不断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大宣传力度,在电台、电视台、报纸、官方网站等新闻媒体刊载、报道高层次金融人才的主要工作业绩。从政治上给予关心爱护,注意从高层次金融人才中发展党员、选拔参政议政人才,不断提高高层次金融人才的社会地位,激发工作热情。
16、省委组织部、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根据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措施,抓好落实。”
三、第三十六条中涉及的拟上市企业优惠政策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0]136号)第三部分(四)摘录:
“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补助100—150万元。”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实行奖励和风险补偿及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7]65号)摘录:
“十、鼓励企业上市。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企业上市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加强对上市资源的培育和对企业上市主管部门的考核,并制定和实施推动企业上市的具体鼓励政策。对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按规定标准只收取工本费。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原行政划拨土地改为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优先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对因审计调账调增利润等原因而发生的税费,按规定缴纳后,其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或补贴企业上市费用。
奖励为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做出较大贡献的驻外机构。对省政府及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驻外机构和窗口单位,为我省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上市、发行债券、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直接融资提供无偿服务,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经企业申请和主管部门推荐,经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对其他做出突出贡献驻外机构的经费补贴,由市、县(市、区)参照上述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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