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出台
今日,省卫生厅传来消息,《山西省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出台。《办法》共15条,规定:承担山西省基本药物统一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备7个资质条件。
这7个资质条件分别是:在山西省辖区内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或独立法人企业下设的分支机构且法人企业对其分支机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法人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具有与经营规模和配送业务相适应的仓储、运输设施设备,仓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药品验收、养护和出入库管理符合相关规定;企业诚信记录良好,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申请配送基本药物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配送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予以挂网公布。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从挂网公布的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基本药物情况进行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与下一个采购周期基本药物的配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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