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全面展开劳动用工备案
28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实施《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其中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且拒不改正,将面临最高2万元的“罚单”。
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都要按照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办法规定,今后单位用人要先备案,以便人社部门对其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终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中,用人单位新招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招用或者续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我省人社部门在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相关资质认证等事宜时,将把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的数据资料,作为主要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2000元至2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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